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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12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余军威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军威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12刑初3号公诉机关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军威,男,1987年出生。无前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5年11月9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1月25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月6日由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决定,由开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祥检诉刑诉(2015)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军威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本院审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军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份一天,被告人余军威从王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200元的冰毒后,和时某某二人在余军威家中,客厅内,用自制的“冰壶”将冰毒吸食。2015年10月25日,被告人余军威从王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200元冰毒后,和时某某二人在余军威家中,客厅内,用自制的“冰壶”将冰毒吸食。上述事实,被告人余军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亦议,且有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证明、无前科证明、现场照片、指认笔录、吸毒成瘾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认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了本案的相关事实;2、证人证言:证人时某某、王某证实了本案的相关情况;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余军威对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视频光盘:证实了讯问被告人的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军威两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军威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余军威的刑期自2016年1月6日起至2016年4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