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执字第011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罗松与黄石华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松,黄石华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字第01159-1号申请执行人罗松。被执行人黄石华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金山开发区金山街道办事处大棋路364号东南三菱汽车4S店。法定代表人胡鹏,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罗松与被执行人黄石华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0万元,未结标的额1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大冶执字第011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风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