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2执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博罗县石湾建筑工程总公司与惠州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罗县石湾建筑工程总公司,惠州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22执第109-1号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石湾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石湾圩镇石湾南路。法定代表人:钟建辉,总经理。被执行人惠州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广东申乾食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石湾镇西埔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石湾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博法民一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110万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0万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86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依法查得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惠博法立保字73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惠州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广东申乾食品包装有限公司)在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石湾支行的存款。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扣划该存款支付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解除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惠州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广东申乾食品包装有限公司)在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石湾支行存款500万元(账号:80×××21)的冻结。2、扣划被执行人惠州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广东申乾食品包装有限公司)名下在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石湾支行(账号:80×××21)的存款3051100元至本院执行账号。3、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惠州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广东申乾食品包装有限公司)名下在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石湾支行(账号:80×××21)的存款9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春华审 判 员 肖志明代理审判员 黄 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立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