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执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苑晓双与付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苑晓双,付淑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抚执字第581号申请执行人苑晓双,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执行人付淑亮,男,汉族,白山市公路管理处职员,住抚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苑晓双与被执行人付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付淑亮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5)抚民一初字第6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宝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李树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云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