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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恢1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林新茂、卢捷阳权属、侵权普通执行(宝)盖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林新茂,卢捷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恢15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被执行人林新茂、卢捷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深宝法民二初字第894号民事法院生效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林新茂、卢捷阳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执行局。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志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