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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5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平、孙海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平,孙海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5执112号申请执行人杨平,男,1960年2月28日生,汉族,个体,住尚义县。被执行人孙海兵,男,1969年3月5日生,汉族,住尚义县。申请执行人杨平与被执行人孙海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725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平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海兵偿还借款2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分期履行,直至本案申请的执行款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16)冀0725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可以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分期履行,直至本案申请的执行款全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占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晓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