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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执民字第3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秦素萍、苏荷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素萍,苏荷香,秦素萍,苏荷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3468号申请执行人:秦素萍。被执行人:苏荷香。原告秦素萍与被告苏荷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台黄商初字第33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秦素萍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荷香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荷香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苏荷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苏荷香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苏荷香在银行有工资账户,本院已于2015年另案作出(2012)台黄执民字第2023-14号执行裁定依法冻结,但工资的扣划需定期进行,目前尚未达到扣划期限。被执行人苏荷香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2月3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苏荷香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苏荷香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的,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34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苏荷香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彭健福执 行 员 王杭辉执 行 员 张卫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佳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