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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商初字第0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与董路、周晓琴等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董路,周晓琴,赵尚荣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商初字第071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住所地在滨海县阜东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姜爱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吕家庭、吴广兵,该行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董路,男,35岁。被告周晓琴,女,34岁。被告赵尚荣,男,49岁。在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与被告董路、周晓琴、赵尚荣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董路、周晓琴、赵尚荣的诉讼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撤回对被告董路、周晓琴、赵尚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承担。审 判 长  徐 照代理审判员  黄亚洲人民陪审员  于 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菲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