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商初字第0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与董路、周晓琴等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董路,周晓琴,赵尚荣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商初字第071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住所地在滨海县阜东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姜爱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吕家庭、吴广兵,该行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董路,男,35岁。被告周晓琴,女,34岁。被告赵尚荣,男,49岁。在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与被告董路、周晓琴、赵尚荣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董路、周晓琴、赵尚荣的诉讼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撤回对被告董路、周晓琴、赵尚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承担。审 判 长 徐 照代理审判员 黄亚洲人民陪审员 于 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菲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