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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上海钫淦冶金科技有限公司诉王杰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5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钫淦冶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岑。委托代理人陈晓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杰。上诉人上海钫淦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钫淦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3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王杰于2012年8月1日进入钫淦公司,从事销售岗位工作。2015年1月29日,钫淦公司出具《限期返岗通知书》,内载:“王杰:据查,你于2015年1月4日至今已陆续超过五日无故旷工,依照公司制度及公司劳动纪律,公司有权利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收到此通知书后,限你于2015年2月2日前返岗上班。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均由你本人承担。特此通知”。2015年2月3日,钫淦公司向王杰发出《违纪辞退通知书》,内载:“王杰先生:你自2015年1月4日至2015年1月31日累计旷工7日,并且在收到公司限期返岗通知后未给出任何解释并拒绝配合公司调查此事具体情况。因你违反了公司的相关规定,构成严重违纪,给公司造成损失,经公司研究决定给予除名处理,对于你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保留追责的权利。该处理决定即日起生效,请你3个工作日内至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特此通知”。2015年3月27日,王杰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钫淦公司支付其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2月3��期间的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该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闵劳人仲(2015)办字第1737号裁决书,裁决钫淦公司支付王杰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人民币32,508元、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2月2日期间的工资10,639.21元。钫淦公司对此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无须支付王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508元、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2月2日期间的工资10,639.21元。原审法院另认定,王杰曾于2014年12月31日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钫淦公司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013年度及2014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2014年度销售提成、话费补贴。该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3日裁决钫淦公司支付王杰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7,454.87元、2013年度及201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4,982.07元、话费补贴600元、2014年度销售提成5,640元。钫淦公司不服���裁决,诉至原审法院。原审法院立案受理并依法开庭审理后,于2015年7月1日出具(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6384号判决书,判决钫淦公司无须支付王杰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7,454.87元,钫淦公司支付王杰2013年度及201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4,982.07元、话费补贴600元及2014年度销售提成5,640元。钫淦公司、王杰均不服该判决,先后向本院提起上诉。闵劳人仲(2015)办字第189号裁决书认定王杰的月工资标准为5,418元。原审庭审中,钫淦公司提供2015年1月的考勤表及工资表、《员工手册》,欲证明王杰2015年1月4日、1月14日、1月19日至1月21日、1月26日、1月27日旷工7天,钫淦公司据此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对王杰予以除名处理,并扣除王杰旷工期间的工资,另按旷工时间的三倍工资处罚,故王杰2015年1月的工资为0元。钫淦公司另称,公司人事每天根据员工的出勤情况手��记录考勤,月底汇总后制作电子版考勤表,并根据考勤表制作工资。考勤表无需员工签字确认,但工资可以反映员工的出勤情况。钫淦公司每月均会以QQ聊天的方式向王杰发送电子版工资条。王杰对考勤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钫淦公司不存在考勤,其从未见过这样的考勤表,且其2015年1月除了12日、13日、26日、27日因病假未出勤外,其余时间均正常出勤;对工资表王杰认为,其在职期间未见过,也未收到过钫淦公司以QQ聊天方式发送的工资条,故其不清楚自己工资的具体组成,且因为其是销售,主要关注的是提成,故对工资组成也并不在意。其每月到账工资基本在5,800元左右,提成双方约定是年底发放,但钫淦公司从未向王杰发放过提成;对《员工手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在职期间从未看到过,钫淦公司也从未就此对王杰进行过培训。王杰为证明2015年1月12日、1月13日、1月26日、1月27日其为病假,并非旷工,提供了网页截图、短信记录、门诊病历、挂号费发票、病情证明单、快递单。钫淦公司对门诊病历、挂号费发票、快递单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钫淦公司人事未收到过王杰的病情证明单及病历资料,且该证据亦不能证明王杰履行了请假手续。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钫淦公司均不予认可,称钫淦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收到过王杰请假的电子邮件,也未作出任何批准或同意王杰病假的回复;钫淦公司人事也未收到过王杰请病假的短信。原审法院认为,根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钫淦公司以王杰2015年1月累计旷工7天为由,于2015年2月3日对王杰予以除名处理。钫淦公司为此提供考勤表,欲证明王杰2015年1月4日、1月14日、1月19日至1月21日��1月26日、1月27日为旷工。原审法院认为,首先,该考勤表系钫淦公司单方制作,并未经过王杰的签字确认,王杰对此亦不予认可。其次,王杰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王杰2015年1月26日至医院就诊,并由医生为其开具了建议2015年1月26日至2015年1月27日休息的病情证明单。而钫淦公司提供的考勤表显示王杰2015年1月26日、1月27日为旷工,该记录明显与实际情况不符。因此,钫淦公司提供的考勤表无法真实有效地反映王杰的出勤情况,仅凭该考勤表,原审法院难以认定王杰2015年1月存在钫淦公司所述的旷工7天的行为。因钫淦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之证据证明王杰存在足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违纪行为,故原审法院认定钫淦公司对王杰作出的除名决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因此,王杰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王杰在钫淦公司的工作年限,并按之前裁决书所认定的王杰月工资标准5,418元,仲裁裁决钫淦公司支付王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2,508元,并无不当,且王杰亦同意该项仲裁裁决,原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综上,钫淦公司应支付王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2,508元。关于钫淦公司不同意支付王杰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2月2日期间的工资之请求,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2月3日解除,而钫淦公司仅支付王杰工资至2014年11月30日,该行为显属不当。因钫淦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杰2015年1月存在旷工行为,故钫淦公司应按约支付王杰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2月2日期间的���资。仲裁根据王杰上述期间的实际工作情况及病假情况裁决钫淦公司支付王杰上述期间的工资10,639.21元,未高于法定标准,且王杰亦同意该项仲裁裁决,原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因此,钫淦公司应支付王杰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2月2日期间的工资10,639.21元。原审法院审理后,于二○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作出判决:一、上海钫淦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2,508元;二、上海钫淦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杰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2月2日期间的工资10,639.21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海钫淦冶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判决后,钫淦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钫淦公司的规章制度,员工当天有事需请假,应于当天9:30之前通知直属领导并经同意。王杰所称的2015年1月16日、27日的病假,钫淦公司并不知情。钫淦公司的考勤表一直采用同样的方式制作,王杰之前亦从未提出异议。根据考勤表,王杰存在旷工的情况。依钫淦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旷工除扣除相应工资外,另应扣除三倍工资的罚款。据此作相应扣除后,钫淦公司不应再支付王杰2015年1月的工资。至于2014年12月的工资,钫淦公司愿意支付,但王杰应先至公司办理交接手续。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钫淦公司原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王杰辩称:不同意钫淦公司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钫淦公司、王杰均不服(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6384号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院已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本院认为,钫淦公司解除王杰劳动合同所依据的重要基础事实为王杰于2015年1月4日至2015年1月31日期间累计旷工7天。作为用人单位,钫淦公司依法应当就此承担举证责任。其于原审中提供的考勤表系其单方制作,在王杰不予确认的情况下,显然不能作为认定王杰旷工的依据。与此同时,王杰于原审中提供的病情证明单等证据,反而能够证明相应时间王杰实际处于病假期间。因此,钫淦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依据不足,应属违法。王杰要求钫淦公司承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责任,于法有据。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的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义务不应附加任何前提。对于王杰2014年12月的工资,钫淦公司以王杰未办理离职交接为由不予支付,与法相悖。至于2015年1月的工资,如前所述,并无证据证明王杰存在旷工的情况,��淦公司应当按照王杰的工资标准依法予以支付。综上,钫淦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上海钫淦冶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 卫审判员 孙少君审判员 金绍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洪燕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二、《��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