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民一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郭守全诉茹海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守全,茹海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一初字第435号原告郭守全,男。被告茹海光,男。原告郭守全与被告茹海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永强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守全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守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守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郭守全负担。审判员 刘永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娄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