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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4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马志桥与支昆仑、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桥,支昆仑,李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4526号原告:马志桥,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苏涛,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110296985。被告:支昆仑,男,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杰,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审理原告马志桥诉被告支昆仑、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志桥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支昆仑、李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志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志桥撤回对被告支昆仑、李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马志桥负担。审 判 长  王 雷审 判 员  徐爱莲人民陪审员  明博文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中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