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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刑初16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某,厨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乐清市看守所。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6)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小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7日晚,被告人阮某醉酒后(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阮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mg/100ml)驾驶一辆牌号为浙J×××××小型轿车从乐清市雁荡镇泽前村开往乐清市雁荡镇响岭头村方向,途经乐清市雁荡镇旅游集散中心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阮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阮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阮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8起至2016年3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徐建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虞莳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