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刑初字第2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周×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初字第207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女,1981年10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羁押,同年10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1日被羁押,同年8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5)1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周×伙同他人在本市丰台区福成服装大厦,窃得被害人黄×黑色三星牌G9009型手机一部,后被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100元。涉案赃物已起获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陈述,证人刘×证言,辨认笔录,北京市丰台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工作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及被告人身份信息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周×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对被告人周×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人民币一千元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田小云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人民陪审员 于治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