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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尤亮芳与余秒飞、李巧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亮芳,余秒飞,李巧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224号原告尤亮芳,女,生于1958年11月12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无固定职业。被告余秒飞,男,生于1982年11月5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系榆林市榆阳区第二十小学教师。被告李巧丽,女,生于1984年9月1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系榆林市星元图书楼职工。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受理了原告尤亮芳与被告余秒飞、李巧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施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施政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