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尤亮芳与余秒飞、李巧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亮芳,余秒飞,李巧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224号原告尤亮芳,女,生于1958年11月12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无固定职业。被告余秒飞,男,生于1982年11月5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系榆林市榆阳区第二十小学教师。被告李巧丽,女,生于1984年9月1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系榆林市星元图书楼职工。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受理了原告尤亮芳与被告余秒飞、李巧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施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施政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