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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曾名梅权属、侵权普通执行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曾名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994号申请执行人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曾名梅。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知民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曾名梅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西乡人民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思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