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刑更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伍洋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刑更495号罪犯伍洋。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作出(2010)资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伍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1052.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确有悔改表现突出,于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服刑期至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二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武陵监狱提出,罪犯伍洋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成绩考试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因夹控获奖励分1分,其他奖励分共2分;2014年因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20分,因夹控获奖励分1分,其他奖励分共2.5分;2015年因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被评为优秀互监组长获奖励分2分,因夹控获奖励分2分。截止2015年11月底,共获考核分193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认罪悔罪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武陵监狱认定罪犯伍洋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伍洋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伍洋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十一个月,服刑期至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