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执保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武汉市XX经营部与武汉市XX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XX经营部,武汉市X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保字第00327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XX经营部。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被执行人武汉市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卜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XX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武汉市XX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市XX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市XX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贤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