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6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兰姣与株林镇亭子学村民委员会因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6民特3号申请人:陈兰姣。申请人:株林镇亭子学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株林镇亭子学村。法定代表人:陈爱国,系该村委会主任。申请人陈兰姣与株林镇亭子学村民委员会因健康权纠纷,于2016年1月15日经株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陈兰姣主张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82975元,申请人株林镇亭子学村民委员会自愿于2016年2月20日前一次性赔偿陈兰娇损失款72975元,余款要求陈兰姣放弃,申请人陈兰姣表示同意。二、其他无争执三、上述协议一经双方签字即生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陈兰姣与申请人株林镇亭子学村民委员会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经依法审查,现已审查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海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