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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13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张永亮与李英富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亮,李英富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342-1号原告:张永亮,男,2015年7月22日死亡。被告:李英富,男,194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亮诉被告李英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亮于2015年7月22日因病去世,其继承人表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代理审判员  杨艳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于峻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