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13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张永亮与李英富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亮,李英富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342-1号原告:张永亮,男,2015年7月22日死亡。被告:李英富,男,194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亮诉被告李英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亮于2015年7月22日因病去世,其继承人表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代理审判员 杨艳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于峻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