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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2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王小桂与高绪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桂,高绪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244-1号申请执行人:王小桂,女,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高绪李,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文化程度不详,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受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的委托,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30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高绪李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高绪李在银行的存款7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