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执2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王小桂与高绪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桂,高绪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244-1号申请执行人:王小桂,女,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高绪李,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文化程度不详,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受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的委托,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30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高绪李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高绪李在银行的存款7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