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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4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邢桂昌、周影等与阜阳市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桂昌,周影,阜阳市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4094号原告:邢桂昌,男,汉族,1955年8月13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周影,女,汉族,1967年10月10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殷青山,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颖泉区。委托代理人:李秋慧。委托代理人:马勇。委托代理人:郎杰。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邢桂昌、周影诉被告阜阳市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邢桂昌、周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邢桂昌、周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桂昌、周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邢桂昌、周影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卫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