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民辖终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芜湖众源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宁波金美亚集团池州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金美亚集团池州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芜湖众源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民辖终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金美亚集团池州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法定代表人:陈银儿,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芜湖众源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晋华明,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宁波金美亚集团池州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美亚池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芜湖众源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众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三民二初字第002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在守约方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属约定不明。本案为加工合同纠纷,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为接收货币一方,根据法律规定,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该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金美亚池州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约定管辖不明的,应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池州市贵池区,合同履行地也很明确,不存在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2、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金美亚池州公司诉芜湖众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而原审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才立案受理芜湖众源公司诉金美亚池州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两案的诉讼标的、法律关系相同,互为原、被告,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受理在先,故本案应移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加工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双方约定在守约方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该约定属约定不明,应为无效约定,本案双方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芜湖众源公司诉请金美亚池州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芜湖众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但本案立案时间为2015年11月17日,而金美亚池州公司基于与本案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已于2015年11月13日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该院立案受理,金美亚池州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的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亦有管辖权,且该院立案时间在先,故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作为后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本案移送先立案的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金美亚池州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2015)三民二初字第0028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琴芳审 判 员 陈永红代理审判员 徐海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