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3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光泽分公司与雷世松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光泽分公司,雷世松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3民初87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光泽分公司,住所地光泽县217路439号,组织机构代码75735788-8。负责人江峰,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秀娟,女,1981年4月8日生,汉族,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光泽分公司员工,住光泽县。被告雷世松,男,成年,汉族,住光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光泽分公司与被告雷世松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缴费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光泽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光泽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梅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