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2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235号原告周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浩,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蒋晗,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谭托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