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陕西宏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徐东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宏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徐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财保11号申请人陕西宏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振富,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徐东,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本院受理申请人陕西宏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徐东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陕西宏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请求对被申请人徐东名下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徐东名下价值380000元的财产。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则依法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玉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强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