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02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翁德顺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德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02刑初53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翁德顺,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州市晋安区。2008年4月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8年11月8日刑满释放;2009年6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0年3月12日刑满释放;2011年3月21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元,2015年3月7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公诉刑诉(201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翁德顺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翁德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4日9时许,被告人翁德顺到福州市鼓楼区北后街菜市场处,盗走被害人汤某放在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内的米色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60元等物。2015年10月4日,被告人翁德顺被公安人员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翁德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翁德顺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处罚,并处罚金。对上述事实,被告人翁德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汤某的陈述,被告人翁德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翁德顺对作案地点的辨认等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福州市公安局华大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等其他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翁德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被告人翁德顺的行为己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翁德顺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翁德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翁德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翁德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5日起至2016年7月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清。)二、被告人翁德顺应于本判决生效即日退赔被害人汤某人民币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林敏二0一六年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钰附:本案判决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