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宾执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门庆花、张茜、张吉亭、魏淑娥与张凯、王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门庆花,张茜,张吉亭,魏淑娥,张凯,王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宾执字第00435号申请执行人:门庆花,女,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申请执行人:张茜,女,199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学生。申请执行人:张吉亭,男,194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无业。申请执行人:魏淑娥,女,195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无业。被执行人:张凯,男,1984年6月5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无业。被执行人:王洋,女,1985年1月29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门庆花、张茜、张吉亭、魏淑娥与被执行人张凯、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凯、王洋去向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新宾民二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沈 伟审判员 黄勇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书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