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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孙志明与李洪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明,李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55号申请执行人:孙志明,地址白城市。被执行人:李洪涛,地址白城市。本院在执行孙志明申请李洪涛的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了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第3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大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