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刑更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夏运新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运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刑更499号罪犯夏运新。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系累犯,毒品再犯。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作出(2013)安法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夏运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该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2013)益法刑一终字第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去余刑,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夏运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成绩考试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因遵规守纪获奖励分1分,因改造进步较快获奖励分1分;2015年因监舍夜轮值认真负责获奖励分2分。截止2015年11月底,共获考核分88.5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认罪悔罪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夏运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夏运新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运新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八个月,服刑期至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