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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2016民初3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31号原告:王某,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孙某,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并向原告王某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明确告知其于收到通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50元,逾期不交纳,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王某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雪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