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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冠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冠刑初字第23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9月12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看守所。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冠检公刑诉(2015)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书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6月份,冠县北馆陶镇宗屯村村民宗某某通过QQ认识了被告人王某,后王某谎称可以帮宗某某办理10万的贷款,但是需要先期支付利息为由,向宗某某索要了现金9500元,后又编造银行贷款利息上涨、转卡手续费、送礼等名义,先后骗取宗某某现金35000元。2、2015年8月份,河南省洛阳市庄某某伙同王某甲经营水果生意,因急用资金,通过杨琳认识了被告人王某,王某虚构能帮人在银行办理大额信用卡,谎称为人送礼,骗取庄某某、王某甲现金17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捉获经过;证人证言;交易记录;银行查询明细;扣押清单;被告人供述;物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庭审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缴纳)二、依法追缴被告人王某非法所得52000元,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宋纪高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震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