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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6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魏凤英与白淑华、白淑君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凤英,白淑华,白淑君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6540号原告魏凤英,女,户籍所在地通辽市科尔沁区,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刘国静,通辽市148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淑华,女,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白淑君,女,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凤英诉被告白淑华、白淑君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凤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凤英负担。审判员  刘亮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俊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