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民初字第6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魏凤英与白淑华、白淑君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凤英,白淑华,白淑君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6540号原告魏凤英,女,户籍所在地通辽市科尔沁区,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刘国静,通辽市148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淑华,女,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白淑君,女,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凤英诉被告白淑华、白淑君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凤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凤英负担。审判员 刘亮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俊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