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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陈某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2刑初6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于龙岩市新罗区,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龙岩市新罗区。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15年9月29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龙岩市新罗区小池镇黄斜村四组家中向陈某乙、吴某甲、吴某乙等人擅自销售“六合彩”,非法收注金额共计人民币78361元。2015年9月28日,被告人陈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身份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银行交易记录,证人陈列、吴某甲、吴某乙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接受投注金额达人民币7836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暂扣款人民币二万元,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移交本院折抵罚金,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  晓  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邱奕蕴(代)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