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0422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杨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陕0422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杨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1)三民初字第0080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4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锦辉已全部履行本案义务4500元,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恢2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长江审 判 员 王 枫代理审判员 邵 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天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