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陕0422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杨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陕0422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杨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1)三民初字第0080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4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锦辉已全部履行本案义务4500元,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恢2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长江审 判 员  王 枫代理审判员  邵 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天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