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3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原告卜金艳与被告高志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逊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金艳,高志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3民初108号原告卜金艳,女,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逊克县状元小区*单元*楼东。被告高志霞,女,汉族,现住逊克县奇克镇。原告卜金艳与被告高志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卜金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卜金艳承担。审判员 张彩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