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7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卢俊刚与许伟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俊刚,许伟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7376号原告:卢俊刚。被告:许伟锋。原告卢俊刚为与被告许伟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6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甘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卢俊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伟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日,被告许伟锋向原告卢俊刚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卢俊刚人民币陆万元正(¥60000.00元),还款日期2015年1月7日上午之前。”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许伟锋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伟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卢俊刚借款6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许伟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甘 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许天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