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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徐某诉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某保险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6民初537号原告徐某,男,1956年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沿河街。委托代理人丁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蒙源路。法定代表人马某,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单位员工。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卫清路。负责人赵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某诉被告丁某、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下称第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下称第二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干华丽独任审判。原告诉请二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致各项损失合计4286元,第二被告在保险范围内先行赔付。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丁某、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第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庭审中,原告申请撤回对丁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庭审查明的事实:2014年9月10日7时10分许,丁某驾驶登记在第一被告名下的牌号为沪G03x**小型轿沿本区亭枫公路南侧慢车道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王圩西路西侧20米处时,轿车后侧与同车道内同向在前由原告驾驶的悬挂号牌“1153542临时”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下称金山交警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丁林其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肇事车辆在第二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条款),责任限额分别为122,000元、1,000,000元,事发在保险期间内。因本起事故第二被告已赔偿190012.70元,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及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均已赔付完毕。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金山交警支队认定丁林其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双方对此没有提出异议,且该认定意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丁林其系第一被告员工,事发时属职务行为,故该赔偿责任应由第一被告承担。据此,原告的损失由第二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额予以赔偿;超出的部分由第一被告承担80%,第二被告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对第一被告所负之款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确认原告的损失:医疗费凭据确认5162.50元,第二被告表示应扣除非医保部分的医疗费。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在实际治疗中,对患者采取何种治疗方式一般由医院或医生决定,部分必要的医疗费用并不能被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所全部涵盖。医疗费用的多少或采取何种材料医疗应当以是否以病人之生命健康而实施正当医疗措施所产生的费用而衡定,本案中非医保和自负部分医疗费用均系原告在本起事故中治疗的必要合理支出。故第二被告之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按20元/天的标准,根据原告的住院天数计算3.5天为70元。交通费,本院根据原告的病情和就医次数认定原告诉请100元合理。上述三项合计5332.50元,鉴于交强险限额项下已赔付完毕,由第二被告按责任在商业三者险中承担80%的赔偿责任计426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某各项损失合计4266元;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承担,被告所负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干华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梦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