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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申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东莞市茂盛货运有限公司与XX、姚贤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东莞市茂盛货运有限公司,XX,姚贤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申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东莞市茂盛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姚武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嘉怡,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超飞,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XX,女,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原审被告:姚贤庆,男,汉族,住广西桂平市。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尤程明。再审申请人东莞市茂盛货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XX、原审被告姚贤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东莞市茂盛货运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当再审。首先,对于被申请人损失,应当由再审申请人及另一肇事者白飞虎按各自责任大小承担相应责任,白飞虎有“违反道路通行权”和“违反安全原则”,且有“无证驾驶”和“违规搭载”的加重情节,原审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承担70%的责任不合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责任比例划分不当的,法院有权重新认定。其次,被申请人明知白飞虎无驾驶证而同意乘坐其驾驶的机动车,且搭乘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减轻再审申请人的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查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东莞市茂盛货运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原审判决于2015年4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至再审申请人东莞市茂盛货运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时,已经超过六个月,且本案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所以,本案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东莞市茂盛货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 军审 判 员  侯旭东代理审判员  焦艳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美茵第3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