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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3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王海水与李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水,李秀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3民初211号原告王海水,男,195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易县。委托代理人耿文杰,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被告李秀红,女,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水与被告李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水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海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海水负担。审 判 长  孙春梅人民陪审员  XX忠人民陪审员  温春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亚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