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3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王海水与李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水,李秀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3民初211号原告王海水,男,195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易县。委托代理人耿文杰,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被告李秀红,女,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水与被告李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水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海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海水负担。审 判 长 孙春梅人民陪审员 XX忠人民陪审员 温春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亚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