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27行初1号原告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延钢,董事长。被告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林开涨,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裁决一案中,原告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章华树审 判 员 白少华人民陪审员 方晓庆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章 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