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07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吴顺晓、张剑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顺晓,张剑平,陈巧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7088号被告:吴顺晓。委托代理人:吴震东,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剑平。被告:陈巧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顺晓与被告张剑平、陈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诉讼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邵建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金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