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2执字第2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园支行与邹锐、盖楠、邹莹、程振华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园支行,邹锐,盖楠,邹莹,程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用)(2016)鲁1402执字第225-3号申请执行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园支行。负责人:王森国,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邹锐。被执行人:盖楠。被执行人:邹莹。被执行人:程振华。山东省德州市鲁北公证处(2015)德鲁北证经字第1940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邹莹位于德城区康乐街贵都花园小区7号楼5单元1层101号房产(房证号码:鲁德字第S1472**号)。查封期间: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世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华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