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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2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台州东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叶邦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东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叶邦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82号原告:台州东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浦坝港镇(硖礁船舶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蒋建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叶邦本。原告台州东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叶邦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东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叶邦本已付清欠款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叶邦本的起诉,是原告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台州东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叶邦本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台州东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如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俞 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