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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崔久爱与滕世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久爱,滕世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416号原告:崔久爱,农民。被告:滕世祥,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久爱诉被告滕世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久爱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久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久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久爱负担。审判员  安晓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