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2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崔久爱与滕世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久爱,滕世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416号原告:崔久爱,农民。被告:滕世祥,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久爱诉被告滕世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久爱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久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久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久爱负担。审判员 安晓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