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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1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骆马湖水利管理局灌南河道管理局与李中州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马湖水利管理局灌南河道管理局,李中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389号申请执行人骆马湖水利管理局灌南河道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卞华宏,局长。被执行人李中州,居民。申请执行人骆马湖水利管理局灌南河道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李中州城建行政非诉一案,灌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非诉行审字第00096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等执行措施,除当事人交纳的1300元外,尚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相关财产证明、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非诉行审字第0009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尤德荣执行员  周灌怀执行员  朱 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瑞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