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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3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朱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3091号原告朱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朱荣茂,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黄友超,清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宅基地、房屋产权尚不明晰,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处理意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待宅基地、房屋产权明确、登记后另行提起诉讼。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依法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程谋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