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7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孙岚与张雅萍、胡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岚,张雅萍,胡永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7113号原告:孙岚。委托代理人:许莎莎、陈超丽,浙江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雅萍。被告:胡永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岚与被告张雅萍、胡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岚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孙岚负担。审判员 叶冬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育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