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姜某某、苗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苗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敖刑初字第328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敖汉旗,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4月7日被敖汉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被告人苗某某,曾用名苗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敖汉旗,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4月7日被敖汉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敖汉旗人民检察院以敖检公诉刑诉(2015)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苗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敖汉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慧慧、葛春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某、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敖汉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份,敖汉旗牛古吐乡喇嘛板村发生旱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敖汉旗支公司确定该村保险理赔范围为东洼子组和苗杖子组。被告人姜某某(时任该村村支部书记)在向保险公司申报户数时故意将不在理赔范围内的姜士宽、姜虎、李芳朴、马国志、姜华、姜国栋、姜国学、姜贺、姜利、王子龙、朱凤军、姜彪以及其本人共13户农户申报给保险公司,使该农户共得赔偿款人民币33268.32元;被告人苗某某(时任该村会计)故意将不在理赔范围内的姜从、姜国军2户农户申报给保险公司,使该2户农户共得赔偿款人民币6117.12元。案发后,上述赔偿款均已上缴财政。被告人姜某某、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二被告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姜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苗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姜某某、苗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份,敖汉旗牛古吐乡喇嘛板村发生旱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敖汉旗支公司确定该村保险理赔范围为东洼子组和苗杖子组。被告人姜某某(时任该村村书记)在向保险公司申报理赔户数时故意将不在理赔范围内的姜士宽、姜虎、李芳朴、马国志、姜华、姜国栋、姜国学、姜贺、姜利、王子龙、朱凤军、姜彪以及其本人共13户农户申报给保险公司,骗取赔偿款人民币33268.32元;被告人苗某某(时任该村会计)故意将不在理赔范围内的姜从、姜国军2户农户申报给保险公司,骗取赔偿款人民币6117.12元。案发后,上述赔偿款均已从农户手中追回,上缴财政。在诉讼过程中,本院委托敖汉旗司法局调查评估,评估意见是:被告人姜某某、苗某某案发前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同意被告人姜某某、苗某某回本辖区接受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的来源。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姜某某、苗某某的到案过程是通知接受讯问后被取保候审。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种植业保险分户定损及理算清单,证实被定损的户数79户及姓名和赔款金额。4、敖汉旗支公司关于种植业赔案退款说明,证实应退回理赔资金数额及齐亚华、杜海臣承保的面积及应退回的理赔资金数额。5、敖汉旗牛古吐乡喇嘛板村村委会向人保财险敖汉旗支公司提供的关于喇嘛板村旱灾户情况说明一份,证实将不在此次旱灾理赔范围内的22户向人保财险敖汉旗支公司进行申报追加。6、种植业保险分户标的投保清单,证实齐亚华、杜海臣投保面积均为90亩,各虚报理赔面积20亩。7、敖汉旗喇嘛板村村委会向人保财险敖汉旗支公司投保的分户标的投保清单,证实被保险人的姓名,投保面积等。8、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业保险现场查勘报告及定损清单和赔付明细,证实查勘的受灾农户79户,面积1354.40亩,估损金额175530.24元。9、退款单据,证实敖汉旗牛古吐乡喇嘛板村村委会将虚假承保及理赔赔偿款上缴财政。10、种植业保险现场勘察定损记录,证实人保财险敖汉旗支公司对牛古吐乡喇嘛板村受灾户进行勘察后由姜某某签字。11、证人马国强证实,2014年春季,喇嘛板村委会组织群众上口粮田灾情险,大约300多户上了这种保险。同年6月份发生水灾、冰雹等自然灾害,喇嘛板村委会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报了2000多亩受灾面积,每亩保险公司赔偿了人民币70多元,总计赔偿了人民币175530.24元。村委会将该赔偿款发给了苗杖子组、东洼子组的每户村民和后东组、前东组、前西组、后西组的100多户中的19户村民。12、证人吴海龙证实(系人保财险敖汉旗支公司职工),大约2014年5月份,敖汉旗牛古吐乡喇嘛板村投保的水地玉米受旱灾。灾情发生后,他与农业局的王国义、乡农业站的姜文富由村里的书记姜某某和会计苗某某领着看了受灾严重的三、四块地。这三、四块地是东洼子组和苗杖子组的,受灾严重,符合理赔标准,其余的地也看了,受灾不严重,不符合理赔标准。因当时他们不知道这两个受灾的组具体有多少户村民,就让村里的姜书记和苗会计负责申报,申报完后及时进行了理赔。当时申报了79户,都进行了理赔。2015年2月28日,旗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近几年的农业保险进行自查自纠,牛古吐乡有的农户反应牛古吐乡喇嘛板村2014年理赔的保险有虚报,乡里和农业局经过调查,原来申报的79户中,有19户不是东洼子组和苗杖子组的,于是就将这19户理赔的保险58514元收回上缴财政,同时在这60户中还有两户各虚报了20亩,也将这两户虚报的保险理赔3058元收回收回上缴财政,总计61572元。他出喇嘛板村旱灾现场后的两天,姜某某和牛古吐乡农业站站长姜文富给他一份未盖章的《关于喇嘛板村旱灾户情况说明》,说漏了22户。同年3月份调查核实情况时拿回的盖章的。定损记录中1-52、172、181、210、254、261、262号是姜某某、苗某某确定没有异议的,姜某某、苗某某、姜文富、王国义和他在上面签的字。13、证人姜文富证实,2014年6月份,喇嘛板村200多户村民投了玉米种植保险,8月份村里向他们说了东洼子和苗杖子两个小组受了旱灾,他就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吴海龙、农业局的王国义和他到喇嘛板村受灾地进行现场勘察,村里姜某某书记和苗某某会计领着他们到受灾现场看了二、三块地,都是受灾严重的东洼子组和苗杖子组的地块,于是保险公司就将这两个小组定位赔偿对象,让村里负责向保险公司申报受灾户数和面积,保险公司根据村里申报理赔了。当时申报多少户不清楚,后来保险公司理赔时将理赔名单交给了他们,他们找村里各户签字时才知道理赔总计79户。2015年3月份,有的村民反映两个受灾小组以外的村民也领到保险了,于是农业局和乡经过核实,79户中有19户不是这两个小组的,不在理赔范围内,还有两户在理赔范围内,但是每户虚报了20亩,这样他们就将虚报的保险收回来上缴财政,总计6.1万多。当时勘查现场时苗会计在投保清单上用笔勾的受灾户,1-52、172、181、210、254号,记录是王国义写的,认为没有异议,保险公司吴海龙、农业局王国义、书记姜某某、会计苗吉社和他在上面签了字。后来苗某某打电话说漏掉两户,是261和262,王国义和吴海龙也在场,他俩说给填上,他就给填上了。《喇嘛板村旱灾户情况说明》是村书记姜某某在他单位写的,并盖上村委会章,因当时笔不好使,又换了一支,所以字迹是两个颜色,后来是他捎过来的。吴海龙做好定损清单及赔付明细表后让他拿来,要求盖村章和乡镇的章,被保险人签名,核对好信息。他把表拿回来后通知村干部来取,应该是村会计苗某某来,因他是保险代办员,公章也在他手里管着,一周后他们办完就送到站里,后来他把这个表送给保险公司了。14、证人王子明证实(系人保财险敖汉旗支公司职工),2014年8月份,牛古吐乡农业站向他公司报案说喇嘛板村村民所投保的玉米遭到了旱灾,要求他公司进行现场勘察。于是他公司联合农业局、牛古吐农业站、喇嘛板村相关人员对受灾情况进行勘察。经过现场勘察,苗杖子组和东洼子组受灾了,另外四个组没有确定为受灾,具体的受灾村民清单由喇嘛板村村委会提供。核损亩数农业局专家确定,总计受灾村民79户,核损面积1354.40亩,赔偿金额人民币175530.24元,2015年1月份由自治区总公司将理赔款通过邮政储蓄银行汇入农民账户中。2015年3月份,有人通过95518咨询喇嘛板村理赔款有得到也有没有得到的是怎么回事,他们就找到农业局、牛古吐乡政府,他们已经知道此事,并且已经将虚报的赔偿款收回并上缴财政。15、证人孙举证实,他是牛古吐乡喇嘛板村前西组的,2014年他在人保财险投保了,他和他的儿子一起投保了85亩,靠近东洼子组有一部分,另外一部分在河东。他的地有点旱灾,但没那么严重,不符合保险公司的理赔标准,当时保险公司只给受灾严重的苗杖子和东洼子组理赔了。他得到了理赔,共人民币6505.92元,打到他的惠民一卡通上。他也不知道是谁给他报上的,他也没有申请,可能是因为村干部的原因,村里报上的,具体谁报的不知道。16、证人姜士宽证实,他一共投保了30亩地,都在河东,有点旱灾,但是没有那么严重,不符合保险公司的理赔标准,因为他的地和苗杖子组紧挨着,他就找到他弟弟村书记姜某某说这个事情,他就给他报上了。他得到了赔偿,一共是人民币2293.92元,打到了他的惠民一卡通上。17、证人姜华证实,他投保了30亩,受旱灾了,但是不太严重,保险公司给他报了人民币2293.92元,苗杖子组和东洼子组受灾严重,保险公司给他们报了保险。他的地和苗杖子组的地挨着,他就去找书记姜某某说把他的地也给报上保险,他就给他报上了,也得到了赔偿。18、证人姜国军证实,他投保了50亩,受旱灾了,是没那么严重。2014年他村苗杖子组和东洼子组的地都报保险了,他的地也旱的挺严重,他就找村会计苗某某说他的地和苗杖子的地挨着,让他给他报上名,最后保险公司也给他报保险了。19、证人李芳朴证实,他投保了50亩地,受旱灾了,旱的很严重。2014年他村苗杖子组和东洼子组的地都报保险了,他的地和东洼子组的地挨着,他就找村书记姜某某说让他给他报上名,他就报上了,最后保险公司也给他报保险了。20、证人马国志证实,他投保了50亩,受旱灾了,但不是很严重。2014年他村苗杖子组和东洼子组的地都报保险了,他的地和东洼子组的地挨着,他就找村书记姜某某说让他给他报上名,他就给他报上,保险公司给他报了人民币4853元。21、证人姜利证实,他投保了20亩地,受旱灾了,旱的很严重、2014年他村苗杖子组和东洼子组的地都报保险了,他的地和苗杖子组的地挨着,他就找村书记姜某某说让他给他报上名,他就给他报上名了,最后保险公司也给他报保险了。22、证人姜彪证实,他投保了30亩地,有点旱灾,也得到了理赔,一共是人民币2293.92元,打到了他的惠民一卡通上。他不太清楚是谁给他报上的,估计是他叔叔姜某某给他报的。23、证人姜国栋证实,他投保了30亩地,有点旱灾,得到了人民币2293.92元的理赔,不太清楚是谁给他报的。24、证人张凤兰证实,朱凤军是她丈夫,他们家投保了20亩地,得到了理赔,是她当时找的村书记姜某某,后来钱就打到她的卡上了。25、证人姜贺证实,他投保了50亩地,有点旱灾,得到了理赔,是他当时找的村书记姜某某,后来钱就打到他的卡上了。26、证人姜起证实,他投保了20亩地,受旱灾了,旱的很严重,苗杖子组和东洼子组的地都报保险了,他的地和东洼子组的地挨着,他就找村书记姜某某说让他给他报上名,他就给他报上了,最后保险公司也给他报保险了。27、证人王子龙证实,他投保了20亩地,受旱灾了,旱的很严重,苗杖子组和东洼子组的地都报保险了,他的地和东洼子组的地挨着,他就找村书记姜某某说让他给他报名,他就给他报上了,最后保险公司也给他报保险了。28、证人高春荣证实,她和姜虎是夫妻关系。她投保了30亩地,受旱灾了,很严重,苗杖子组和东洼子组的都报保险了,她的地和苗杖子组的挨着,她就找村书记姜某某说他给她报上名,他就给她报上了,最后保险公司也给她报保险了。29、证人董连萍证实,齐亚辉是她丈夫。她投保了90亩地,有点旱灾,也得到了理赔。她不知道是谁给报上的,她也没有申请,村里就给报上了,后来听说打钱了,她去了银行才知道。30、证人姜从证实,他投保了30亩地,有点旱灾,也得到了理赔,但不知道是谁给报上的,也没有人找他,后来钱就打到他卡上了。31、证人葛兰荣证实,也投保了55亩地,受灾了,旱的也挺严重,报了保险,应该是村里给报上的,具体谁报的她不知道,他们也没有找过。32、证人王国义证实,大约2014年9月份,保险公司通知他去喇嘛板村查看旱灾,当时由保险公司的吴海龙开车带着他和牛古吐乡农业站的姜文富一起来到牛古吐乡喇嘛板村。村里的人给他们介绍了苗杖子和东洼子两个小组受到了旱灾,他们来到这两个小组的地,查看后他们三人评定屯旱灾的程度,然后划定了一受灾的范围,具体受灾面积和户数是村干部报上来的,报到牛古吐乡农业站,由农业站报到人保财险公司,至于保险公司是怎么评定的他就不清楚了。33、证人刘晓贤证实,葛兰荣是她母亲,她不知道旱灾户里为什么有她母亲的名字,她母亲把保险公司的钱上交时她才知道的,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当时姜某某到她办公室让她在定损清单及赔付明细表上代替此人签几个字,她在这个表上签了4、5个人的名字,签完字后姜某某就把这个明细表拿走了,之后的事情她就不知道了。34、证人张海伦证实,《敖汉旗农业局的鉴定证明》不是他出具的,是根据现场勘察记录由人保财险公司赤峰市分公司的人员出具的。他的印章在人保财险赤峰分公司放着,他不知道这个证明上的他的印章是谁盖的,应该是保险公司的人盖的。35、证人孙凯旭证实,《敖汉旗农业局的鉴定证明》不是他出具的,是根据现场勘察记录由人保财险公司赤峰市分公司的人员出具的。他的印章在人保财险赤峰分公司放着,他不知道这个证明上的他的印章是谁盖的,应该是保险公司的人员盖的。36、证人吴海龙关于印章证实,因为他们保险公司人手不够,所以做案子都是集中几天一起结案。在做案子前为了方便做手续,他们和农业局协商,把农业局有农业中级农艺师资格的孙凯旭、张海伦、王国义、张晓民这四个人的章拿到他单位,做完手续后他们随机盖上两个人的章,这些章办完案子后农业局统一收回,他们所有案子都是这么做的。37、证人齐亚华证实,2014年种完地以后,她们村民组的各户都给地上保险,她也给她家的地和她承包的地上了保险,当时说可以随便给没上保险的地上保险,她就给她组没上保险的20亩地上了保险。后来乡里让她把多上的20亩地保险给退回去,她就把这些钱给退回去了。38、证人杜海臣证实,2014年5月份,他们要民组的各户都给地上保险,他也给他家的地和承包的地上了保险,当时说可以随便给没上保险的地上保险,他就给他组没上保险的20亩地上了保险。后来乡里让他把多上的20亩地保险给退回去,他就把这些钱给退回去了。39、被告人姜某某供述,2014年敖汉旗牛古吐乡喇嘛板村苗杖子组和东洼子组因旱灾申报保险,由他和苗某某负责向保险公司申报受损的户数及面积,他和苗某某向保险公司虚假承保不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内的19户。不在理赔范围内的19户的地挨着属于理赔范围内的苗杖子组和东洼子组的受旱灾玉米地,他就私自将他们报上去了。在保险公司报回5.7万余元现金,都打给个人一卡通上了,后来这19户的钱由牛古吐乡直接收回交给国库了。苗某某妻子齐亚华当时多申报20亩,东洼子组村民组长杜海臣也多申报20亩,后来多报的钱都收回了。40、被告人苗某某供述,2014年敖汉旗牛古吐乡喇嘛板村苗杖子组和东洼子组因旱灾申报保险,由他和姜某某负责向保险公司申报受损的户数及面积。当时他们村的苗杖子组和东洼子组的玉米地受灾挺严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姜国军、姜从和葛兰荣三家的地挨着这两组的地旱的也挺严重,但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他们找到他说也给他们报上,他就给他们报上了,最后保险公司也给他们报了。在申报保险理赔户数时,他和姜某某向保险公司虚假承保不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内的19户,除以上三家外,其余都是书记姜某某做主报上去的。这19户的地都挨着在保险理赔范围内苗杖子组和东洼子组。41、被告人姜某某的身份信息,证明姜某某的身份。42、被告人苗某某的身份信息,证明苗某某的身份。43、敖汉旗司法局评估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姜某某、苗某某案发前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对其判非监禁刑对社会无危害性。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姜某某、苗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苗某某积极将虚报的保险理赔款上缴。经敖汉旗司法局社区调查评估,被告人姜某某案发前表现一贯良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对社会发生危害,可对其宣告缓刑,对被告人苗某某单处罚金。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姜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苗某某犯诈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东风审 判 员 王鸿雁人民陪审员 韩志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贾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