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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赵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3刑初5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个体。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8月6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福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7、8月份一天,被告人赵某在沧州市以168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白色建设牌摩托车,后又将该车以2400元的价格卖给薛某甲。经查,该摩托车系2014年7月14日刘某甲被盗车。经黄骅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车价值3800元。2、2014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在明知摩托车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仍帮一个自称叫“小宁宁”的人将一辆红色隆鑫150型摩托车以2500元的价格卖给吴某甲,后吴某甲又将该车以3500元的价格卖给了吴某乙。经查,该车系刘某乙于2014年8月16日被盗车。经黄骅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车价值4400元。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刘某甲、刘某乙的陈述、吴某乙、吴某甲、鞠某、薛某甲���证言、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办案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在明知没有旧机动车交易发票等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买卖、介绍买卖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赵某认罪态度较好,经被告人赵某买卖的两辆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失主,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第二日缴清。(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夏丽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肖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