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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4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金高炳与刘芳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高炳,刘芳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4执4号申请执行人金高炳。被执行人刘芳弟。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松古商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芳弟与金高炳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金高炳也未能提供刘芳弟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截止2016年1月22日,被执行人刘芳弟尚欠申请执行人金高炳26500元及利息。在本次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依法申请本院继续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部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124执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伟平审 判 员 周景根审 判 员 吴子长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周丽芬 搜索“”